从宪政断裂到制度复位 罗列
关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与大陆转型路径的民国派学者之间的对话
一、从历史合法性谈起:为何恢复“中华民国宪法”?
A:民国派中有人提出“中国大陆若走向宪政,无论是改良还是革命,都应恢复中华民国国号和1946年宪法”。
但许多人会质疑:这是不是一种历史复古?毕竟那部宪法已经尘封七十多年,它还有现实意义吗?
B:这恰恰不是复古,而是复位。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并非国民党的独占产物,而是当时各政治力量的“最大公约数”。
中共在政协宪草阶段深度参与,对多项条文提出关键修订,尤其在人民权利、行政监督等部分作出了民主化的贡献。
虽然中共后来抵制了制宪国民大会,但最终通过的宪法在制度结构上与政协宪草有98%的重合度。
胡适称它“世界上最合乎民主之宪法”,并非溢美,而是对其制度均衡性和法理完整性的肯定。
从这个角度看,若中共今日要寻求民主改良,它回到这部宪法其实保全了自身历史面子——因为中共曾经为这部宪法出过力。
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经多党共议、能体现政治协商精神的宪法文本。
二、重新制宪还是宪法复位?
A:如果中国未来经历剧烈的政治转型——例如中共垮台——那么新政权完全可以制定一部新宪法。
为什么你认为“恢复1946年宪法”比“重新制宪”更可行?
B:问题的核心在于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可控性。
“重新制宪”听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往往陷入三重危机:
第一,合法性真空——没有一个被普遍承认的代表机构;
第二,利益碎片化——各地区、族群、宗教各自为政,制宪成为权力讨价还价的场所;
第三,制度失衡——在权力尚未稳定的过渡期,制宪过程本身会诱发新的冲突。
相比之下,“恢复1946年宪法”具备三项优势:
1. 制度现成性:不必从零建构政治架构,可迅速进入法治秩序;
2. 象征合法性:它是多党共识的历史成果,不属于任何一派;
3. 渐进修宪性:可以依据现实情况增修条文,而非全盘推翻。
这与拉美和南欧的后威权转型模式相似。
西班牙1978年宪法在佛朗哥体制崩解后,选择沿用旧法框架并修订;
智利1988年修宪亦属此例。
它们都说明——“延续性转型”比“断裂性制宪”更稳健。
三、两岸宪政关系:邦联、互认与合作
A:如果我们谈宪法复位,就必然触及两岸关系。
你曾提出“中华民国邦联”方案,但台湾社会对“统一”有深重警惕。
邦联体制真的能兼顾两岸现实吗?
B:“邦联”不同于“统一”。
它不是主权合并,而是制度互认的框架。
两岸可以在司法领域先行合作,例如大陆承认台湾司法院若干宪法解释的效力,邀请台籍法学家担任大陆司法顾问,甚至让台湾卸任大法官出任大陆司法院法官。
这是一种低度整合,却有高度象征意义:恢复的是法统与制度沟通,而非政治从属。
长期目标不应是“政治统一”,而应是“宪政共通”。
邦联的重点不在形式,而在使两岸社会重新建立法理语言的共通基础。
四、关于“行政首都设在台湾”的象征构想
A:你曾提及任松林的设想——若两岸未来形成邦联,行政首都设在台湾。
这个想法听起来近乎浪漫。它真有现实意义吗?
B:从象征政治的角度,这个构想极富想象力。
一个大国的行政首都会为所在地区带来巨大的经济、文化和就业效益。
若大陆民众愿意通过民主程序同意这一安排,那意味着大陆中心主义被制度性地打破。
台湾在邦联结构中获得政治尊严,而大陆也借此表达诚意与尊重。这将是历史性和解的象征动作——一种“共享主权”的实验。
五、从法统修复到制度共享
A:所以,你的结论是:无论中国未来走改良之路还是革命之路,真正的关键不在“推翻”,而在“复位”?
B:正是如此。恢复中华民国国号与1946年宪法,不是回到过去,而是让制度重新接上历史血脉。
它既为历史的断裂提供修复机制,又为未来的民主秩序奠定法理基础。与其说“回到民国”,
不如说——中国终于要从民国出发。
(附录:对话背景)
本对话讨论旨在通过历史宪政学与转型政治学的视角,探讨中国大陆在不同政治情境下的制度延续性与宪法选择问题。
本文探讨在中国大陆政治转型背景下,恢复中华民国国号与1946年宪法的制度可行性。通过历史宪政学、比较宪法学与政治转型理论的分析,丁毅先生认为:1946年宪法曾经是中国近代政治力量的最大公约数,其制度设计兼具民主合法性与平衡性。无论是在中共主导的民主改良情境,还是后共时代的制度重构阶段,“宪政复位”均可作为一种兼顾合法性与可操作性的过渡方案。
本文提出三点核心论证:(一)1946年宪法的历史合法性与制度成熟度;(二)“恢复宪法”优于重新制宪的实践优势;(三)两岸宪政互认与邦联架构的可行性。最终结论指出:这一方案并非历史复古,而是制度性重启。
一、历史宪政逻辑的再阐释:1946年宪法作为“最大公约数”的再发现
从历史宪政学的角度看,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确实曾是中国近代政治力量的“最大公约数”。其独特性在于:
- 多党协商的制宪过程:1946年政协政治协商会议的宪草小组确立了宪法框架,中共、民盟、青年党等均参与其中;
- 制度结构的平衡性:宪法设计吸收了美国总统制与欧洲议会制的双重经验;
- 合法性的潜能:若中共重返1946年宪法,即可通过“宪法复位”实现合法性转换,而非政体覆灭。
二、制度可行性与合法性分析:为何“恢复宪法”优于“重新制宪”
转型政治学表明,重新制宪往往面临合法性真空、利益碎片化与过渡性失衡三重困境。相比之下,恢复1946年宪法具有制度现成性、象征合法性与渐进修宪性三大优势。这一思路与拉美及南欧后威权转型国家的“宪法复位模式”高度一致,例如西班牙1978年宪法与智利1988年修宪的路径。
三、两岸宪政整合的政治伦理与战略考量
“邦联而非统一”作为可持续架构:中华民国邦联若不以政治合并为目标,而以制度互认、司法合作为核心,是低度整合型宪政联合体,可兼顾台湾主权尊严与制度兼容性;
四、结论:宪政复位的路径——从“法统修复”到“制度共享”
无论中共选择自我改良,或中国进入后共转型阶段,“恢复中华民国国号与1946年宪法”都是制度性重启,而非历史复古。其核心意义在于:既为历史赎罪提供制度出口,亦为未来民主构建奠定基础。与其说是回到民国,不如说是从民国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