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人手册
目 录
一、救援的目的和意义1
二、救援行动目的:1
三、救援的策略1
1、核心团队协作的策略2
2、行动的策略2
3、传播的策略3
4、安全的策略5
四、救援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希望带来何种影响6
1、国际社会——形成国际压力6
2、本国政府——“公正司法”。9
3、对被抓捕者(受害者)——给予信心,信息互通与交流11
4、律师选择12
5、国内公众——引起公众关注、同情和理解,去污名化13
6、家属——稳定家属情绪、免除家属后顾之忧,获得家属积极支持14
7、反制策略..........................................................................................................................................16
五、行动过程中的一些安全注意事项17
1、身份安全18
2、信息安全(文件信息存储、网络沟通、信息传递)18
3、应对骚扰和恐吓19
4、消除过分担忧19
附录:联合国有关机制20
一、救援的目的和意义
在救援过程中,所有的行动都指向一个最终的目的——使受害者重获自由。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可能需要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而这些行动往往看起来是杂乱无章,不成系统的。事实上,在我们看到的或是参与的行动中,压根儿并不知道这些行动是否有效,也不知道这些行动究竟对受害者来说意味着什么。但总体来说,行动所直接指向的,是带给博弈对象以压力,使更多的人看到你希望Ta们看到的“真相”,但何时能够带来现实意义上事件发展的“拐点”,行动中的我们很难作出预先准确的判断,这种情况常常令人沮丧。
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些压力能带来许多积极的影响(下文将详细介绍),使一元的话语体系和行动逻辑被打破,使所有人听到不一样的声音,看到不一样的画面,而这个正是博弈对象所不希望出现的。
人们常说,做了不一定有希望,但不做就一定没有希望。
二、救援行动目的:
1)促进当事人尽快释放;提升其个人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利于其被释放之后更好地继续其工作;
2)动员被抓人员的社群,成为社会动员和社群赋能的契机,引发公共讨论和关注;
3)降低当局抓捕行为的合法性,提高抓捕行为的成本。以使政府在未来减少类似抓捕行为,提升中国人权领域和公民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三、救援的策略
策略是指达成目标的手段,它并不是具体的行动,但有助于我们策划具体的行动。之所以把策略放在“具体行动方法”的章节前,是因为在NGO工作者被抓捕的事件中,救援将面临极高的风险,而对于策略的全面的考虑,是保障救援者自身安全,以及使救援更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
在本手册中,我们把救援过程中的策略分为四个方面:核心团队协作的策略、行动的策略、传播的策略、安全的策略。
1、核心团队协作的策略
1.1通过组建救援团队,协调分工轮值、提升效率,并通过不同梯队,保障团队的可持续性
1.2 救援团队分工大概包括家属协调人、律师协调人、媒体协调人、社会网络行动协调人等部分。
1.2.1家属协调人对慌乱无助中的当事人家属提供支持,包括协调人员看望家属,救助及支持家属,让当事人家属成为营救的深度参与主体,增强救援的“合法性”及道义感召力,让家属配合支持各方工作,并链接多方力量(律师、当事人亲属、救援者、公众),
1.2.2 律师协调人负责为当事人寻找聘请合适的律师,在不同阶段安排律师的变更,跟进律师会见情况,协调律师发布案件信息,链接律师与救援者、家属的关系协调。通常律师协调人由具有律师背景或对律师较为熟悉的人士担任。
1.2.3 媒体协调人负责联系海内外媒体,建组自媒体传播矩阵(facebook、微信微博、电报群等),及时向外界/媒体发布信息,安排人员接受媒体采访等。媒体协调人最好由具有媒体/自媒体经验的人士担任。
1.2.3 社会网络协调人联系当事人过往的服务对象、合作伙伴等,设计传播/行动方案并与此其它群体配合实施。
2、行动的策略
2.1通过对当事人“身份/社会角色”的界定,定位声援的诉求定性,找准要影响的对象,影响的对象可能包括:公众动员参与,影响国际机构/媒体,影响当局。不同行动对应不同目标和对象,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目标:
2.1.1以促进公众参与为目的的活动包括
如为家属月捐10元、给当事人/家属邮寄明信片、联名信联署等,要注意的是,促进公众参与的活动,不能设计的太过于复杂和和有太高风险,尽量让公众便捷参与;
2.1.2 以扩大境外关注度,提高国际机构/媒体的关注,增加案件决策部门的压力,并间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活动包括
积极专业的多平台传播、联系外媒、促成境外同质机构或社群在线上线下组织声援活动、促成境外对中国政府有影响力的机构及人物公开或私下发声,翻译声援相关的材料并在境外发布、提名人权奖项等。
2.1.3以影响当局,通过动员多人次直接向案件的关键决策部门表达“可见的民意”,增加其决策压力的活动,
2.1.3.1:一人一电话寻人、寄明信片和联署信等。以大量人员参与为主,让相关部门知道此事有获得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2.1.3.2较真的法律行动(包括投诉、举报、控告、申请信息公开等),迫使当局纠正程序层面的违法行为或出面沟通,并间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例如,在709案件及劳工案件中,针对污名化的行为,家属起诉新华社的不实报道,迫使警方出面与此家属进行沟通,获知部分当事人的安危情况等。
2.2 要结合自身的资源、特长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救援行动。擅长作诗的可以作诗、擅长作画的可以作画、擅长翻译的可以加入翻译组或发起设立翻译组、在海外的可以开设Facebook和Twitter……资源多的伙伴,要梳理自己的资源,充分利用、勿使遗漏;资源少的伙伴,就要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效率最高的行动上,争取事半功倍。
2.3 不同的阶段要注意不同的节奏。
人刚被抓捕时,最重要的是速度,救援工作应当采用那些“短平快”的方式。在第一阶段37天内,要寻求各种快速响应的方式,例如,密集给看守所、办案单位/个人打电话,撰写文章,家属迅速发声,接受媒体采访等等。一旦超过37天,则相应要进入持久战阶段,像研讨会之类的活动,筹办周期长、资源投入高,事前容易被警方踢场子、事后容易被警察找麻烦,会议的规模小了不起作用、规模大了则容易走漏风声且暴露了组织力量。就不适合放在救援工作的第一阶段,最多只适合放在后面的持久战阶段。
3、传播的策略
3.1动员当事人(被抓捕者)曾服务的个人、及社群,帮助他们发声,扩大传播受众和救援的道义性。
例如公益律师李方平被绑架后,他所代理过的就业歧视诉讼案当事人纷纷出来表示关注,在墙内墙外形成了此起彼伏的舆论。例如:
《“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李方平失踪“令人焦虑”》
《“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李方平失踪“很震惊,也感到很气愤”》
《“基因歧视第一案”原告:李方平失踪“令人讶异”》
《结石宝宝维权人士赵连海:心情很焦虑,不排除“发声”》
3.2通过多个社群的分别联署,获取多次新闻效益。
为了提高联署信(联名信)的组织效率和传播效果,不要搞那种身份特征不明确的“公民联署”“千人联署、万人联署”,而是要拆分成不同身份的群体各自发布联名信。例如:
30名律师联名致信建议……
知识界20人联名呼吁……
女界500人联名敦促……
这样,可以形成“后浪推前浪”的效果,一波接一波,形成组合拳。给当局和外界的观感是:影响太广了,各界都动起来了!
另外,联署信的指向性要明确,应指向相关的责任部门,例如上述例举的联名信,明确了指向性之后应该是:
30名律师联名致信最高检察院,建议……
知识界20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呼吁……
女界500人联名致信联合国妇女署,敦促……
再有,社群联署时,可通过在联署中标明身份、地区、真实姓名,提升震撼力和感召力。
3.3通过对被抓捕者“身份/社会角色”的符号化,增强传播性、统一性和亲近感,争取更广泛的支持者
譬如,在2015年3月7日发生的,对五位女权工作者的抓捕事件,由于五位工作者均为女性,外界把她们称为“女权五姐妹”,不但琅琅上口,让人过目难忘,而且表明每个女权工作者的被捕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体的。
3.4通过建立固定的多平台信息源,使关注者及时获取最新信息和动员需求
随着当局对网络自媒体的管控的加强,与救援相关的信息往往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封禁,甚至帐号直接被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一定需要固定的统一的平台,可以遍地开花,使救援信息得以更多渠道地发布出来。敏感度高的文章,不要通过大号发,要通过小号发。
3.5通过改编歌曲、漫画、恶搞、花絮、转发争议性文章等方式,增加传播性
由于当局对于被抓捕的当事人,往往使用道德抹黑、罗织刑事罪名(譬如经济犯罪)等手段,意图降低当事人的道义形象,平息外界的声援,这个时候,通过各种形式的传播,维持一定的热度,使当局持续受到压力,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类声援中,传播往往会给人一种悲情、激烈的感觉,对于公众的口味而言,这未必是在所有阶段都适合的,在一些时候,通过对官方的做法进行恶搞,可以解构、消解、反制官方的污名。但由于文化差异,有的境外人士并不理解为何在这样的案件中要进行恶搞,这一点需要注意和做好解释。
3.6通过情感动员(邀请家属及亲友写回忆文章),扩大传播受众面;通过第一时间大量传播被抓捕者的事迹和成就,提高其美誉度,抢在官媒抹黑报道出台之前占领舆论制高点。
3.7通过有节奏的、系列化的传播工作,保持事件的关注度
1)可以把被抓捕者的文章(含博客、日志)逐日逐篇发布,形成系列。
2)可以把被抓捕者的公益工作业绩逐项整理出来,逐篇发布,形成系列。例如公益律师常伯阳被抓捕后的系列《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就包括这些文章:
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1):发起毒奶粉志愿律师团,日接咨询电话八十余个
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2):代理“高考移民第一案”,最早依法推动教育平权
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3):成功营救“被精神病”六年半的访民徐林东
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4):首位反歧视咨询师,情系一亿乙肝人
公益律师常伯阳足迹(5):支持性别平等,为农嫁女争土地权
常伯阳律师助艾滋感染者维权5案例
3.8 根据事件/被抓捕对象的敏感程度选择传播途径,如果国内媒体有采访报道空间,优先让他们进行采访报道,因为他们报道之后能获得国内较大的传播范围,避免外媒报道之后彻底封杀国内的传播渠道,例如,在劳工案当中,由于财经、凤凰网的抢先报道,被腾讯、网易等转载,数万人参与评论,获得较大的传播。
3.9 善用各类自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其注册及使用尽量在海外进行),每次可放出一部分的信息,吸引其它媒体关注后,针对不同的媒体,提供其需要的对应信息。
4、安全的策略
4.1 参与救援的人员务必要使用安全的通讯方式进行联系,包括如Telegram,Signal等,避免使用微信、QQ电话等做为通讯工具,必要时,手机微信QQ可卸载。
4.2 事件发生后,分析被抓对象的相关人员,让高风险人物(关联的财务人员、家属、紧密联系的同事伙伴等)暂时躲避,以及紧急措施(资料转移、员工在家办公),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详见《国内流亡手册》。
4.2如当事人有机构,通过当事人机构的其他有决策权的人士的介入,稳定当事人所在机构的员工的军心
4.3通过依靠社群发声、暂不实施街头抗议行动、使用安全沟通工具等,保障救援团队的安全
四、救援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希望带来何种影响
说到”行动”,这里重要的一点是:所有的行动,均为“自发”形成,而不是“人为组织”,这样,就减少因个人参与而带给自身的压力和风险,而能带给博弈对象的压力也是呈几何级数上升的。如果他们认为,所有的行动都出自“一小撮人”之手,或是关注的人数量有限,那带给博弈对象的压力就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很容易的,在现在的技术手段下,这一小撮人会被有针对性的施以强大的压力,并在压力下选择“噤声”。
由于参与者对压力的耐受性能不同,行动也要分为若干层次,有些“0”风险的行动,要尽可能的扩大参与范围,使更多、更广泛的支持者有机会参与,例如寄送明信片。而有些专业性的工作,就需要选择专业人士来完成,例如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就需要聘请律师等。
为了保证行动过程中的安全性,参与不同行动类型的参与者,彼此不建议相互知晓,而仅保留个别深谙“信息安全”及抗风险和压力能力高的枢纽性工作者参与协调和联络即可,或者,通过海外的伙伴来协调联络。参与协调的枢纽性工作者的数量越多,意味着信息暴露的可能性越高。
在行动过程中,要明确行动希望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什么,即使常常单个的行动并不能带来希望的影响,或者是意外的单个行动能够带来多重影响。这仍旧不会影响我们作出判断:我们希望影响谁?希望被影响的人作出怎样的反应?
这里将列举一些例子,用以说明行动带来的影响。这不是唯一的选择,只能作为一份参考。
1、国际社会——形成国际压力
联合国层面——人权高专、联合国的相关部门、奥委会、其他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
各国政府外交部门,使领馆——各国首脑、外交部(国务院)、使领馆官员
各国研究机构,大学学者——相关领域知名学者(包括议题学者、法学学者等),校友会
各国NGO、人权机构和组织等
国际社会的压力,不可否认的会让博弈对象产生“难堪”的感觉。这实际上也是希望被看到的,这里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事件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一个有国际影响的“人权事件”了。由此就可能获得更多的国际道义援助,这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说都不是坏事。但也不能否认,这种“难堪”会让对手“恼羞成怒”,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但从当下事件发展的情形来看,国际压力无疑是有效的。在这里,我们不必试图去影响或者控制所谓的国际舆论和压力来源,这不仅超出了我们所能控制的能力和范围,而且我们在选择这样的方式的时候,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巨大影响(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这里提到的,不同的国际压力来源所能够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首先,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联合国妇女署、艾滋病署等)可能带来的压力最直接。不仅在于在这些机构里,都有来自母国的代表,另外也在于,联合国是“政府间的合作组织”,从某种意义上(不完全是)是国与国之间彼此共同遵守的一套游戏规则。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与“中立性”,不直接针对某国政府,而是就事件本身发表看法。
国际社会的压力,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通常能够直接使本国政府的较高层级的官员感受到压力,而Ta们在面对这类压力的时候,会选择寻找“麻烦”来源,通过对麻烦来源施加压力,从而带来积极的效果。所以,很多时候,基层政府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更多的选择“对话”而不是“对抗”去解决问题。但是,随着大国安体制的逐渐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事件都已经不再是地方政府的直接行动(尤其是大规模的抓捕行动),而是来自于更高层级的政府部门(例如,各省公安厅、公安部、甚至是公安部、政法委、国安委等)从所谓的“国家安全”的角度看待问题。而且,不能否认的是,这种针对不同行动者的“刑罪化”的浪潮,也确实带来了Ta们认为的“良好”效果。这种官民博弈的巧妙平衡一旦打破,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公民社会受到巨大的压力和冲击也就不足为奇了。令人遗憾的是,随着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这些部门在选择开展抓捕行动时,已经从一定程度上做好了应对各种压力的准备,自然的,Ta们也做好了应对国际压力的准备。此时此刻,Ta们会选择面对这种压力“视而不见”,除非这种压力直接与己相关。
这里常用到的是联合国人权机制。这一部分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专业,一般的行动者运用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通常用到的“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以及“普遍定期审议”也被称为联合国人权机制的三大支柱。在某种意义上,有其作用。可以通过本章附录对它们做最基础的了解,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通过前往:www.ohchr.org/civilsocietyhandbook 下载《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有中文版,且有详细介绍。
该机制比较复杂、官僚,只有一些专业的国际机构能熟练运作。而且,该机制还要求先得到当事人家属的明确同意之后才能启动程序,对当事人家属来说也有心理压力。
即使如此,也建议行动者在必要时,可联系关注中国人权状况的国际组织求助,能够最便捷的运用联合国人权机制参与救援行动。
各国的外交部门。民主国家的外交官们普遍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比较关心,Ta们也愿意了解当前发生的人权事件,也会在各种适当的场合表达对事件发展的关切。 距离事件发生地最近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官们(通常各国的使领馆都有政治处、经济文化处等不同的部门,关注人权议题的通常都在政治处)相对容易接触到。所以,可以借助这些外交官们在中国的工作对事件的发展施以一定的影响。影响力较大的人权事件,通常都会有国际媒体跟踪报道,而欧美国家的外交官们,通常也会对事件表达看法。
在相关议题的国际研究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的声音是非常有效的。在“女权五姐妹”案中的,各国许多女权议题的知名专家学者都表达了对事件的关注及对警方行为的谴责。专家学者们非政治化的表达,更能够突出事件本身的”荒谬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凝聚极大的道义资源。而且Ta们在议题领域的专业性,也使得对事件本身的评论具有权威性,也更容易被传播。
事件本身需要”曝光率“,在”传播篇“有更多的介绍,此处简化说明。行动和传播是相互影响的一体两面:一方面,行动是传播的载体;另一方面,没有传播的行动影响力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设计行动方案时,一定要围绕传播效果来设计、以传播效果为目标。事实上,在行动的过程中,都可以利用各种机会使更多的人关注事件,即增加事件的”曝光率“。例如,在一些议题相关的国际会议上,有母国的代表在场,就可以向代表们提问,表达对事件的关切;在一些特殊的国际活动上,有一些参与国共同认可的价值(例如言论自由),而事件本身违背了这种价值(因言获罪),就可以指出母国不遵守广泛的共识;还有一些事件违背了母国的国际承诺,也可以通过一些国际活动的场合加以谴责等等。这些都是曝光事件的方法。
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国际的NGO。Ta们在事件发生后,往往会第一事件表达立场和关注。很多时候,受害者的工作和Ta们的工作有一定的相似性,Ta们往往也更容易理解受害者所遭受的压力和不幸,Ta们对受害者的”共情“表达,也更容易获得NGO所在国公民的支持。但是,国际NGO的影响力有大有小,Ta们的行动更多的意义在于声援,单个能起到的压力作用却有限,但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声援所能起到的作用也是意想不到的。另外,也可以了解受害者是否加入了相关的国际行业协会和组织,加入的这些协会和组织,也可以给Ta们写信,要求Ta们公开声援和支持。
2、本国政府——“公正司法”。
给公安机关压力,正常行驶公民权利,允许会见,减少刑讯逼供的可能,保证人身安全。影响检察机关,不随意批捕,批捕后不随意提起公诉。
中国政府(各级政府,主要指公检法部门)
*律师:要求会见、对公安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涉案罪名研讨会、申请信息公开等
社群:联名信、明信片寄送、电话寻人等
校友会等其他参与协会组织:联名信
这类行动直接指向了博弈对象。借助针对本国政府的行动,使Ta们感受到最直接的压力(尤其是直接的办案人员)。其中,这一部分的工作是最复杂且难以评估成效的,整个过程参与的人数众多,直接面对对手面临的风险也很大。有计划的行动,建议尽可能的确定行动的对象和策略。在纷杂的局势下,做一点梳理和总结可以发现:针对Ta们的行动,尽可能的发挥参与者的力量,给相关部门以足够的压力,使其知晓案件的广泛关注度,在放大镜之下,不能随便滥用职权。
首先,寻找受害者。受害者被带走时,家属不一定有机会第一事件拿到通知书。对办案单位及羁押地点通常都无从知晓。那么,寻人就成了第一步。通常来说,受害者被带走的地点属于办案单位的辖区,只要确认带走地点所在区域属于哪个派出所管辖就可以大致锁定办案单位。于是就可以通过电话向该派出所询问受害者情况(各种关心的问题都可询问。例如,是否在该派出所,涉案罪名,办案科室及人员等)。这也为确认受害者的羁押场所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同样的,也可以打看守所/拘留所的电话询问受害者情况,表达对受害者及案情的关心。如果通过电话无法确认受害者情况,就需要家属或者律师去实地寻找了。
法理上的准备
针对社运人士和公益人的刑拘罪名,通常都是“口袋罪”(何谓口袋罪:指的是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行政机关在使用这些罪名时,有时会对法条所述情形进行拓展来贴合实际情况,于是便有了“一个大‘口袋’,什么都能装”的“口袋罪”。兜底性条款、对罪名定义不清、对情况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来源。——来自维基百科),涉嫌的罪名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非法经营罪等。既然是口袋罪,实际行为与言论便与刑法罪名本意存在偏差。如果能够及时的通过对涉案罪名的法理分析,指出其“荒谬性”,便能在事后的行动中占据道义优势。这些对涉案罪名法理上的分析,也能够帮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影响检察院的行为。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尤其是未报捕之前,营救工作应对指向相关部门。一是办案单位(公安机关),一是检察院,一是看守所。
针对办案单位的行动,最终目的在于办案单位尽快放人,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达到营救者的这一期待。除此而外,行动带来的压力,最直接的结果是:办案单位在程序上不会出现大的瑕疵。也使得营救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开展行动(例如,拿到拘留通知书,委托律师会见等)。针对办案单位的行动,还有个很重要的作用是:使案情公开化,减少对受害者刑讯逼供的可能。由于这一系列的行动,都是针对办案单位,而办案单位也会对营救者施加压力,减少案件的传播和曝光,所以此时的营救者面临的压力和风险都非常大。一方面要降低营救团队枢纽成员的个人风险,另一方面扩大营救行动的参与范围,以及降低参与门槛(即低风险的行动)就是摆在营救团队最严峻的挑战。此处再做一点提醒:网络安全是重中之重!
通常类似案件办案单位都会把程序时间用足(即30天刑事拘留+7天检察院批捕),37天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期限。所以,为了防止检察院滥用职权随意批捕(尤其是证据不足的情况),必须对检察院采取一定形式的行动。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提交联名信、寄送明信片等形式均可采用。检察院得知案件在广泛的关注之下,对案件是否作出批捕决定会相对审慎,有些案件受害者也会因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而脱离困境。
除此而外,看守所也并不能忽视。受害者羁押于此,人身安全、健康保障、律师会见等均与看守所有关。此时的营救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看守所表达对案件的关注。也可以通过写信向看守所内的受害者表达支持和关心,虽然这些信并不能保证交到受害者手中。但是,这种来自外界的、大规模的对受害者和案件的关注和支持,对受害者在看守所的处境改善有积极的作用。律师也应该利用会见的机会向受害者传达外界的声援和支持,给受害者以信心。另外,家属也应该尽早的为受害者存钱和衣物,这些行动都能够切实改善受害者在看守所的处境。
遗憾的是,在具体行动中,很多时候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有直接关系。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进步,舆论越来越透明(主要是自媒体),压力足够的情况下,有些案件的结果并不算坏,这也给营救者的行动以信心。
37天后,检察院一旦批捕,案件就进入一个持久战的过程,就需要营救者有足够的耐心,持续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声援。此后案件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少,如何能够保持案件的关注度,就需要充分运用营救者的智慧了。
另外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应当把抨击的矛头指向最高当局?不可否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抓捕行动是最高当局一手布置的。揭露这一点,符合事实,而且容易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但也要看到,这样的营救口径,也挑明了抓捕行动是政治打压,不利于事件在墙内的传播,也致使我们的营救活动容易被定性为“对抗中央”。
如果把抓捕事件描绘成“因为得罪了贪腐的地方官员遭到打击报复”,那么墙内传播的空间就大多了。
3、对被抓捕者(受害者)——给予信心,信息互通与交流
被抓捕者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毫无疑问是“核心人物”,所有的行动都围绕受害者展开。实际上受害者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能够起到的作用既关键,又有限。关键的意义在于,博弈双方中,受害者是唯一“知情者”(办案单位、涉案罪名、讯问问题、证据类型及内容、案件涉及的关键人物等)。知道事件的所有细节,也能够有限的判断事件可能的走向,而且受害者的信息对整个营救过程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受害者还能够给周围的人发出警示,使其能够尽可能提前做好应对可能来临的风险。尽管如此,现实中,受害者的信息往往很难按照设想进行传递。最常见的情况是受害者无法正常会见律师,或者即使能够正常会见,也可能被故意刁难缩短会见时间,或是通过“刑讯逼供”、所谓的“利益交换”从而害怕或拒绝向会见律师透露完整信息。当然,很可能的情况是,受害者所传递的信息滞后,并不能够起到任何有价值的作用。即使是这样,也应该将受害者作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帮助作出有效的判断及行动。
受害者同时也是最脆弱的,不仅失去人身自由,面临牢狱之灾。而且还可能面临办案单位的刑讯逼供,看守所内也可能面临被同监室的在押人员殴打、体罚、虐待等。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巨大的压力和伤害。此时此刻,律师会见对受害者来说,不仅仅意味着更多的传递案件信息,而且意味着对受害者巨大的心理慰藉。所以,律师要尽可能多会见。被抓捕的第一个月里,每周会见两次为宜,至少也要会见一次。后面的几个月里,每两周至少会见一次。
这时候,律师是唯一能见到受害者,且可以作为媒介互通信息的人,所以此时律师的作用就异常关键。选择一个合适的律师是首要考虑的事情。
4、律师
选择律师,有几点应当考虑的因素:
1)有敏感案件经验的人权律师,一些律师很热心,但没有和公权力激烈对抗的经验,关键时候就会掉链子;
2)面对压力时抗压能力强,既能应对警察当局的压力、也能应对来自律所的压力;
3)办案过程积极主动、有发微博微信的习惯,愿意接受外媒采访, 且易于沟通和变通(受害者家属及营救协调人);
4)两名以上律师(本地一名,便于会见,外地一名,能够避免直接压力),可有一名律师相对激烈,另一名律师相对温和,以在和当局打交道时起不同的作用。
对于群体抓捕案件,需要明确一位牵头的律师,由Ta负责推荐律师、督导律师办案、协调律师集体行动、分发律师费。上述工作,很少有圈外人能胜任。
在办理人权案件中,律师的经验尤为重要。人权案件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压力。而且受害者的心理状态也和一般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不同,有很大程度上受害者并没有做好心理准备去面对这种突发的局面。案件一旦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复杂的局面。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律师的会见问题。律师越早会见到受害者,越能够尽早的给受害者以心理支持,同时也能够尽快的将受害者的情况向外界公布。(有时受害者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日期不定,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前,对受害者的涉案罪名及羁押地点都不得而知;即使获得相关信息,对办案单位的办案目的、提审和证据情况以及可能涉案的未拘留人员的情况也不能及时掌握;受害者在看守所/拘留所的境况也无从知晓)不仅如此,受害者家属及时得知受害者的情况,也能获得一定的心理安慰。所以,律师的行动越快越有利于受害者在羁押过程中的心理建设。
律师快速的行动,也有一点作用是,能够尽快的拿到办案手续。在律所受到压力或是被“打招呼“之前拿到律所的办案手续,也能够为之后的案件办理减少障碍。这里有个重要前提是:代理律师能够及时的获得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此处提醒可能面临类似境遇的朋友,提前签署一些空白的授权委托书放在可靠的亲友处,需要时能够第一时间派上用场。要多签一些,至少签20份,放在不同的地方。
但是,律师会见并不一定由设想的那么顺利,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最常见的情形是:办案机关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为由不予律师会见,或者是需要办案单位批准后方可会见。这种情形属于办案单位违法办案,此时选择能够坚持原则,抗压能力强的代理律师就使突破会见难关成为了可能。
如果代理律师可以正常会见,对受害者来说无异于吃了一颗定心丸。受害者见到律师,不仅能够向律师传达自身所处的情况,而且能够和律师沟通案情,并通过律师向外界传递案件消息。律师的会见频率就可以高一些,以2次/周为宜,起码也应该做到1次/周。此时有经验的人权律师就能够通过受害者的陈述迅速的掌握案件重点,提醒受害者注意。在外的营救人员可以准备问题清单,请代理律师代为询问,受害者也可以通过代理律师提醒可能受到影响的朋友注意安全。会见过程通常受客观条件限制,时间较短,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交换更多的信息,这对律师和受害者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所以,一个好的律师,能够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麻烦。随着案件的深入,案情逐渐明朗,案件进入相对的平稳期,律师会见受害者更多的是对受害者的心理支持和宽慰。但是,案件初期,一定是非常考验律师办案经验和能力的时候,也是对受害者心理支持最大的时候。
5、国内公众——引起公众关注、同情和理解,去污名化
社群:改编歌曲,行为艺术等各种利于传播的行动
亲属、身边朋友:回忆文章
善用媒体。
传统的家族和邻里关系中,获刑罪是令人耻辱的。对个人以及家庭所带来的羞耻感,并不会因获罪理由而有所减轻。而且,宣传机器掌握在政府手中,可以“肆意”的污名化受害者。这就使的受害者面临极强的“道德”困境。虽然很多受害者心怀大义,并不关心自身“羽毛”受损。但作为营救者来说,及时的为受害者树立正面形象,突出受害者所受到的屈辱和迫害,一定程度上获得主流人群的理解和同情,更容易获得道义支持并为之后的援助行动有所裨益。同时,也为将来受害者回归正常生活做些铺垫和努力。
所以,善用“自”媒体,运用各种形式的传播手段,把想要向特定人群传递的信息传递出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行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官方对受害者的污名化。
目前,官方惯用的“污名化”做法无外乎就是被捕者在媒体上露脸“认罪”,如果拒不认罪的,就运用各种“桃色”新闻,在道德上败坏被捕者,使其失去原本拥有的道义支持。清楚这一点的人,并不会受此影响而改变对受害者的人格判断。倘若对被捕者并不了解,又深受“主流价值观”影响的人群,就难免不受宣传机构的影响而对受害者的为人存在疑虑。我们说,人无完人,营救者并不期待随意拔高被捕者的人格和道德操守。但要借一些行动,向特定人群传递至少两个信息:1、官方的宣传机器,行污名化被捕者之实。无论所述是否事实,媒体无权未审先判,个人私德的优劣,和案件本身无关;2、即使受害者“十恶不赦”,在未经法院审判,不做有罪推定,也应当享有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3、被捕者长期帮助弱势人群维权,得罪了腐败的官员,不免遭到打击报复和抹黑。
此时,营救团队能做的就是开动脑筋,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向公众传递信息,影响公众判断。例如:改编歌曲、行为艺术等。同时,也可以邀请受害者身边的亲属、伙伴撰写会议文章,表达对受害者的支持。越亲近的人所表达出的真挚情感越容易打动人,也越容易引起共鸣。在数次类似案件中,受害者的家属所撰写的一应回忆文章、日记、家书等,都是最好的传播素材。
当然,营救团队应该明白,传播应有明确希望影响的人群,这些行动,并不能影响所有人,清楚所指,才不会对公众影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产生无力感。
6、家属——稳定家属情绪、免除家属后顾之忧,打消家属顾虑
月捐奶粉钱
其他形式的经济支持
亲属陪伴,帮助照料
给家属的心理支持和辅导(关键时需要借助专业人士)
和家属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家属情况
对家属来说,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遭遇,往往承受极大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即使有些家属早有心理准备,但事件发生时和预想的情况仍有很大不同。这种情况下,很难估计事件本身对家属(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冲击有多负面。此时对家属的心理支持无疑是营救者首要处理的问题。
一般的家属分三类:一类是对受害者所从事的工作基本不知情的近亲属(通常是受害者的父母);一类是有一定情况了解的受害者配偶;一类是受害者的未成年子女。
这三类家属,所采取的支持措施应当有所区别。
首先,父母类的。一般情况下,建议由受害者的配偶向父母说明情况,并表明自己对受害者的支持和信心。定期和父母沟通事件进展,最大限度的使父母获得宽慰。此时,受害者的配偶无论在态度上,还是在言语上表现的越积极,对父母的支持和宽慰也就越大。
其次是受害者的配偶。Ta们在事件中承受的压力最大。除了要处理自身的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之外,还需要面对受害者的父母以及孩子,而且,在救援过程中,很多行动也需要由受害者配偶出面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想而知Ta们在其中有多么的不易,所以,对Ta们的支持也是最重要的。
陪伴:此时的Ta们,最需要的是有人和Ta们一起“谈病说痛”,有许多的愤懑、难过、悲伤……也许Ta们不一定需要和Ta们表达什么,近距离的陪伴,在无处诉说的时候,有知情人能够理解Ta们的处境,并能够耐心的倾听。
照料:有些被捕者的家庭岗位责任较重。无论是照料老人、孩子,还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事件发生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要考虑将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使被捕者及家属无后顾之忧。例如,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定期小额资助(月捐奶粉钱等),既使事件被长期关注,也使得支持者毫无压力可言,而且能够扩大参与范围。
专业支持:无论是从案件本身,还是对家属的心理支持,在必要的时候,都需要寻求专业支持。案件本身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律师的参与和介入能够使家属了解案情,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发展做判断和准备。而且,有些法律行动也需要家属配合完成。另一方面,家属对待事件的所负担的心理压力,非专业人员所能提供的支持有时并不足够,这时也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专业人员的介入了。
沟通:整个过程中,无论是营救者,还是代理律师,都应当和家属做好充分的沟通,要尊重家属在营救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即使Ta在很多时候并不完全了解和把握救援过程的行动逻辑。但获得家属的知情同意,并获得家属的支持和理解,往往可以使行动事半功倍,否则可能面临无法预计的不良后果。
最重要的是:家属是救援行动的重要一员,是营救者的“同盟军”,也是博弈双方都争取的对象。获得家属的支持,并有家属参与行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由于家属通常不了解当局的行为方式、不了解救援工作的基本规律,所以很容易对当局心存幻想、心存恐惧,导致其心理状态是:还是听警察的吧,警察承诺只要我们不闹,很快就会放人,如果闹的话,被抓的人要吃更多的苦头。针对这种普遍的心态,我们要反复向家属介绍正、反面的案例,帮助其放弃幻想、消除恐惧,采取正确的救援策略。
另外,一些家属可能本人也担心被警察骚扰、甚至抓捕。我们需要告诉家属,当局打压的目标是被抓捕者本人,而不是家属,所以警方并没有多大的动力去抓捕家属。而且,抓捕家属,会让本案造成更大的影响,也不是警方所希望看到的。在既往的大量案例中,那些高调参与救援工作的家属,极少有被警察抓捕的。
对于公职身份的家属,要多体谅Ta们的难处,不能有太高的期望值。而且要预见到,今后在委托律师、接受采访、投诉控告等事宜方面,这类家属也有可能会配合官方。
但人被抓之后,仍然需要努力争取这些家属。可以这样告诉Ta们:现在刚出事,家属应该高调点,如果官方施压,那么就步步退却,官方见你在退,就不会对你下手。这就像做买卖,一开始要价高,后面才有还价的空间和回旋的余地。如果一开始就低调,官方一逼迫,就完全没空间了。
7、 反制策略
7.1以涉嫌煽颠、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或已聘请律师等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对策:
7.1.1对于可能有风险的当事人,提前录好视频,写下文字说明,要求如遇到被抓捕一定会聘请律师。
7.1.2在家属方面,可寻找各种理由,对报道此事的媒体、公安机关、看守所等发起各类诉讼,促使相关部门和家属进行沟通获得了解当事人信息的机会。
7.2 污名化当事人,对当事人各种造遥抹黑;
对策:
7.2.1提前知道可能被污名化的点,撰写反污名化的文章,调侃可能污名化的事项,例如,XXX这次一定要上央视啦,猜猜TA有几次开房之类。再说明私人事宜不能公共批判等等。
7.2.2 一旦污名化的内容放出,针对污名化的内容,视频访谈相关人员,做成短视频提供给家属,由家属在必要的时候拿给其它亲戚朋友解释使用。
7.2.3 各种行为艺术,例如,做了公益,都被嫖娼,做成图片传播;
7.2.4 针对传播的媒体进行起诉,同时扩大让家属的朋友亲戚知晓。
7.3骚扰家属,要求家属不要发声或与其它人联系,不接受媒体采访等等。
对策:
7.3.1 家属受到骚扰,原则上应当把被骚扰一事尽量公开,寻求外界的关注和介入,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做为证据。对于要继续发声抗争的家属,提前签好律师授权委托书。
7.3.2 对于有公职,明确受到上级压力(如直接以撤职为要胁),难以放弃公职的家属,可在一两次发声后,不直接出面工作,转由支持其它压力较小的家属工作,或把相应工作授权委托给律师处理,由律师协助发声。.
7.3.3 如警方出面威胁,可因地制宜借机与警方谈判,例如,不让会见律师就要继续发声,不知道下落不会撤诉等等。
7.4 软禁家属,或对外界污名化,切断家属与外界联系
对策:
7.4.1 事件发生时,及早联系上家属,最好能与不止一位可信的家属有联系,避免一位家属失联时所有家属失去联系;
7.4.2 请家属准备好备用的联系方式,包括备用手机(安装有TELEGRAM)等,或在紧急时发出信息或定位地址。
五、行动过程中的一些安全注意事项
信息交流的安全
文件和重要信息的存储安全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骚扰及受到压力和骚扰时的反应
在数次的救援行动中,最大的危机都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不必过多阐述,但是,行动过程中再多的安全提醒也不为过。只有保证行动者的安全,才能够使救援行动继续下去。
前文提到,在行动之前,首先判断自身的抗风险和压力能力有多少。如果觉得自己抗压能力强,可以参与的深入一些,如果觉得这项工作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困扰,也不用勉强自己。尤其是在行动中间,如果有任何的问题,请及时提出。当然,救援团队的核心、枢纽成员也应当详细的将可能面对的压力和挑战告知参与的伙伴,在行动知情尽可能获得参与伙伴的知情同意。
其次,如果有条件的话,建议给参与行动的伙伴做一次完整的安全培训。可以邀请有经验的律师、网络安全专家、救援行动者等担任讲师。让一些核心、枢纽行动者在行动伊始就做好一定的安全准备。这里做一些最基础的安全提醒:
1、身份安全
在行动过程中,参与行动的伙伴切勿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可以给自己取一个化名,不要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作为救援相关网络平台的注册信息,也不要使用自己常用的或是已有的注册帐号等。这些都可能在救援行动过程中暴露你的真实身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这些并不一定完全管用,但能从一定程度上增加有关部门找到你的技术成本。
另一个层面,如果一些行动过程中不需要留下任何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无门槛行动可以广泛的动员参与。例如寄信,寄明信片,这些既可以保证安全,又可以大规模的行动。
2、信息安全(文件信息存储、网络沟通、信息传递)
沟通和信息交换是必不可少的,信息安全就变得尤为重要。现在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通过你的手机通话和网络IP来确定你的通讯位置,可以通过信息首发的网络帐号来确认你的个人身份。至于说手机监听等手段,那更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此时,就应该考虑从工具和渠道两个方面去注意信息安全。前面提到,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安全,即不用自己的身份使用和注册网络账户,也不用自己已有的,而是要使用全新的。这里也包括你的电话和网络IP。这两项是最容易忽略的,尤其是后者。救援团队和家属,只要有人的电话被监听或是跟踪,你的个人信息立刻即遭泄露,所以,一个未经登记的电话号码,可以很好的保证你和你的团队的安全,当然,可能在行动过程中与你有联系的重要人物也应该有此准备。必要的时候,也应该有一个全新的,无流氓软件的安全手机。网络的沟通,也不要使用国内的通讯软件和终端,例如微信、QQ、网易邮箱等等,国内的这些网络公司,都可以在有关部门的要求下窃取用户信息(实际上它们本来就在这么做)。而要使用更为安全的开源软件和加密邮箱。在通讯过程中,为了避免IP被跟踪,可以使用VPN来变更网络IP地址,这样就不易被追踪。文件等资料,也建议不要直接存于电脑或优盘,如果一旦出状况,这些都很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也要把它们储存在服务器在国外的网盘里,例如Google drive, one drive, drop box,切勿存储在百度云、360云盘等国内网络空间。除此而外,各种传播的网络消息,也应由身处境外的伙伴首发,国内的朋友可以转发,以避免首发后被追踪的个人风险。
还是要说,这些只能是增加对方的技术成本,我们很难确定这些可以万无一失,因为你自己安全了,并不能代表对方也是安全的,渠道也是安全的。但我们仍旧需要做好这些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应对骚扰和恐吓
如果在行动中遇到警察来敲门,那确实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网络上有各种各样的喝茶攻略、当警察来敲门等应对方案,不妨找来读一读,在此就不再赘述。最好在行动开始时就有计划的做一些准备。其中一点提醒,请务必签署预先授权委托书,并将委托书放在可靠且无风险的朋友处,一旦需要即可迅速拿出,以便最快速的有律师可以跟进。
4、消除过分担忧
尽管参与救援工作有相当高的风险,但也要看到,当局打压的目标是被抓捕者本人,而不是救援者,所以警方并没有多大的动力去抓捕救援者。而且,抓捕救援者,会让本案造成更大的影响,不但立不了功,反而会让分散镇压力量、进一步引起舆论扩散,也不是警方所希望看到的。
所以,救援者只要采取了信息安全等自我保护措施,安全系数还是比较高的。迄今已知的案例中,救援者被抓捕通常是因为救援者与被抓捕者本来就是“一伙的”,本来就是打击目标。
到这里,基本上把所有行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了介绍。本章谈的逻辑问题非常多,而少谈技术问题,也在于笔者认为,“道”比“术”更重要。技术可以通过人类的创造力不断丰富,事实上在数次的救援行动过程中,各种不同的新的技术的运用也令人目不暇接。所以,笔者能够提供的建议有限,只是聚一些例子令读者参考和了解。每次的事件发生和发展情况都不同,如何应对,就要审时度势,见招拆招了。
附录:联合国有关机制
什么是人权条约机构?
人权条约机构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监督缔约国对联合国人权条约的实施情况。人权条约机构的一项监督职能是定期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缔约国报告中必须陈述缔约国已采取哪些措施实施公约。大部分人权条约机构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申诉,若干机构更有调查权。其中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有权访问视察被指称有人因阻止酷刑而被剥夺自由的地区。
如何与人权条约机构联系及协作?
民间社会组织可根据各条约机构的具体安排,通过多种不同方式参与人权条约机构体系:
推动条约的批准;
监督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
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书面信息和材料,包括书面报告;
根据条约机构的规则,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条约机构的会议或通过口头陈述参与其中;
跟进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向人权条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提出个人申诉;
为保密调查的启动提供相关信息(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为预警和紧急程序的启动提交信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向人权条约机构的年度委员会间会议陈述意见。
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对前人权委员 会确立并由人权理事会继承的 人权机制的统称。特别程序 负责审查、监督和公开报告 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情 况(国别任务),或世界范 围内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 (专题任务)。截至2008年9 月,已经运行的特别程序共有 38个(30个专题任务和8个国 别任务)。
被任命承担特别程序任务的是 独立专家(任务负责人),或称为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独立专家或工作组成员。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为特别机制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人事、后勤和研究方面的支持。
与联合国条约机构不同, 特别程序的启动不以相 关国家批准相关法律文书 或条约为先决条件,也不 以穷尽国内救济措施为前 提。
如何联系和运用特别程序?
民间社会活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 径,独立或集体联系和运用特别 程序:
• 向特别程序提交个案;
• 就具体人权问题提供相关 信息和分析结果;
• 为特别程序的国别访问提 供支持;
• 在本地或全国倡导、宣 传、跟进及落实特别程序 的工作;
• 邀请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 参加自行发起的倡议活 动;
• 全年与相关任务负责人会 面,并参与特别程序任务 负责人的年会
民间社会活动者也可提名特别 程序任务负责人候选人。
什么是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成立的新人权机制。人权理事会通过该机制定期审议192个联合国成员国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合作机制,目的是补充而非重复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
如何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工作?
第5/1号决议规定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可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过程。因此,区域性政府间机构、国家人权机构(NHRIs)以及民间社会代表(包括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学术和研究机构)原则上可以参加相关审议阶段。
出席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和人权理事会会议者必须拥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然而,民间社会活动者也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工作:
参与相关政府为制作国内人权状况国别报告而组织的协商活动;
针对受审国的人权状况提交材料,人权高专办在汇编利益相关方提交材料总结时可能纳入这些材料。工作组进行国别审议时会考虑人权高专办的总结;
参与有关落实审议结果的后续工作。
什么是申诉程序?
人权申诉程序是促使联合国关注涉嫌侵犯人权的情况的机制。这样的机制共有三个:
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三个申诉(请愿);
基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个人投诉;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
如何联系和运用申诉程序?
任何民间社会活动者,只要能充分考虑各个程序的具体要求,则不管与联合国之间的关系如何均可联系这些机制。人权遭受侵犯的个人或其第三方代理人(例如非政府组织)均可向这些程序提出申诉。民间社会活动者往往成为人权受害者寻求主持公道的渠道,代理他们准备、提交或提出申诉。但代理申诉方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确保当事人知悉申诉可能带来的影响。此外,为确保申诉得到受理,应谨遵各程序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