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的公司章程,实际上在社团法下包括两个部分:constitution 和 bylaw。前者就是公司宪法(一般包括公司体制、属性、目的、手段等必须秉持的基础信息。需要修改一般需要绝大多数-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赞同),后者有翻译成“附例”或“规章”。在中文法律术语中bylaw翻译成“法规”,也即是对特定组织(公司)的大的规范性程序。在前面列出的章程包括的内容里,第一项“宗旨”属于constitution ,其他的都属于bylaw。
有的公司这两者可以分开成个两个独立的文件。前者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后者则不主动披露。
Articles of incooperation是公司章程的另一个称呼。
这里的Articles就是指相关的法规文件的汇总:a separate clause or paragraph of a legal document or agreement, typically one outlining a single rule or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