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抵抗协会章程
(2025 年 2 月 9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 19 人参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协会定名为“公民抵抗协会”,英文名称为“Civil Resist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RA”。
第二条:协会宗旨协会秉持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普世价值,致力于学习和传播公民抵抗与民主转型的基本原理,促进有志于以实际行动推动中国社会变革的人士之间的交流与联合。主要任务包括:传播和分享公民抵抗的基本原理、知识和经验,为在抵抗行动中的人们提供咨询服务,为中国民主转型提供思想和理论支持;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转型与建设;在协会的各项工作中践行民主理念;建立国际合作网络,与其他组织机构共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抵抗运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会员资格
(一) 任何认同自由、民主、法治、人权普世价值,认同协会宗旨和非暴力抵抗理念的个人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二) 由本人申请,需经至少一名现有会员推荐,并由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会员。
第四条:会员权利
(一) 向协会各机构提出批评、建议与意见,依规参与协会事务的决策与协会策划组织的活动;
(二) 选举和被选举为协会的理事、仲裁员或其他职务;
(三) 获得协会的学习、信息等资源支持;
(四) 有权对协会的处分提出申诉,申请暂停处分、申辩或仲裁。
第五条:会员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及协会其他规定;
(二)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类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三) 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会员大会协会会员权利平等。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可因需要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大会需过半数会员参与方为有效,以简单多数票方式通过决议。
6.1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理事会、仲裁委员会成员;
(二)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三) 对本协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作出决议;
(四) 修改协会章程;
(五) 未授予具体内部机构的其他职权。
6.2 临时会员大会由至少全体会员 10%人数(不得少于 10 人)联名召集或理事会召集,方可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
(一) 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二) 理事会由 5-15 名理事组成。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设轮值理事长,每次轮值六个月。
(三) 理事会设立 7 名理事。
(四) 理事会成员若辞职或被罢免的,且剩余任期超过半年,则需补选。
(五)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多数票决原则。
(六) 理事会的职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准备大会提案;制订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选举、罢免执行长;表彰或惩戒会员,对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予以除名;监督执行长工作;根据本届大会的决议,审核工作方针和计划;在必要时设立专门工作部。其他由章程或会员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八条:执行长和执行委员会
8.1 执行长
(一) 执行长应当是理事,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 执行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执行,向理事会负责。
(三) 执行长任期三年,只能连任一届。8.2 执行委员执行委员由执行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
(一) 本协会设置仲裁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同步,仲裁员可连选连任;
(二) 仲裁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5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 3 名仲裁员组成;
(三) 仲裁委员会受理由会员提出的以下申诉:对理事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认为理事会的决定违反章程的;受理协会内会员之间关于协会事务的争执。
(四) 仲裁员不得兼任协会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条:经会员大会批准,可按地域成立分会。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在理事会规定的预算范围内,执行长有财务审批权兼任财务负责人。出纳由理事会聘请专人担任。执行长之外的一名理事负责监督财务。
第十二条:协会设立独立财务账户,确保经费透明与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执行长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理事会成员有权查阅账目,并要求执行长对资金使用做出解释说明。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议事规则协会各机构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由理事会通过。未规定事宜按罗伯特议事规则执行。在线会议等同于线下会议。
第十五条:章程生效、修改本章程由第一届会员大会由三分之二参会者同意后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并制定修改方案,由会员大会以三分之二参会者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协会解散协会的解散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提出动议,动议不通过的,应当在 30 天内改选理事会。协会解散后,其财产将由理事会根据法律进行处理。